| 申請事由 |
人員類別 |
申請時間 |
| 平、假日赴陸[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
公務事由赴港澳 |
- 兼任行政職務教育人員
- 公務人員
|
擬定行程三週前,將簽准出國公文(含行程、活動內容等)送達人事室,俾依限函報大陸委員會 |
| 非因公赴港澳,未會見或連繫特定人員 |
擬定行程一週前,將單位主管簽章之「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 ODT / DOCX )
送達人事室存參 |
|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 |
- 兼任行政職務教育人員
- 公務人員
|
(相當)簡任第12職等(含)以上 |
擬定行程擬定行程五週前,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 ODT / DOCX )
送達人事室,俾通報大陸委員會 |
| (相當)簡任第11職等 |
出境日二週前,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 ODT / DOCX )
送達人事室,俾通報大陸委員會 |
| 於港澳臨時會見或連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 |
- 兼任行政職務教育人員
- 公務人員
|
返臺三日內,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 ODT / DOCX )
送達人事室,俾通報大陸委員會 |
|
備註:
- 各類人員不論平日、假日均依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併同上傳核定文件、申請表、行程表、邀請函等相關文件,及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之截圖畫面)。
-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項,所稱「特定身分人員」為(一)港澳官方人士。(二)港澳民意代表。(三)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四)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 赴陸港澳相關規定公告於人事室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