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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港澳地區專區

相關資訊
 申請表件及流程

(一) 赴大陸地區[含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相關規定及表單下載網址:
https://www.mac.gov.tw/csgtc/cp.aspx?n=F60360B41EF2C6D2

人員類別 事由 申請時間 備註
  1. 兼任行政職務教育人員
  2. 公務人員
(相當)簡任第11職等(含)以上 平、假日赴陸[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赴陸 7 日,依職務職等檢附「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 ODT / PDF(須簽章確認內容) 及佐證資料 (簽呈、行程表、邀請函、會議議程等),於差勤系統出國申請單辦理出國請假手續。
  1. 申請逾期或未獲許可而仍赴陸者,將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2. 大陸委員會通過「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簡任 11 職等以上非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並定自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3. 返臺後,請於 7 日內將「返臺通報表」 ( ODT / PDF ) 送至人事室辦理結案事宜。
(相當)簡任第10職(含)等以下 赴陸 7 日,依職務職等檢附「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 ODT / PDF(須簽章確認內容) 及佐證資料 (簽呈、行程表、邀請函、會議議程等),於差勤系統出國申請單辦理出國請假手續。

 返臺後,請於 7 日內將「返臺通報表」 ( ODT / PDF )  送至人事室辦理結案事宜。

備註:
  1. 各類人員不論平日、假日均依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併同上傳核定文件、申請表、行程表、邀請函等相關文件,及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之截圖畫面)。
  2. 教師倘有需請假之情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教育部請學校加強校內差勤管理規範之宣導,以維護教學秩序與教師權益;另請各校強化落實對教師赴陸相關法規之宣導。
  3. 赴大陸地區行程 (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 變更者,應於赴陸前或行程變更前將相關資料送至人事室完成變更申請。
  4. 赴陸港澳相關規定公告於人事室網頁。

(二) 赴港澳地區[含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相關規定及表單下載網址:https://www.mac.gov.tw/Content_List.aspx?n=D485CD0F9AEA9280

申請事由 人員類別 申請時間
平、假日赴陸[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公務事由赴港澳
  1. 兼任行政職務教育人員
  2. 公務人員
擬定行程三週,將簽准出國公文(含行程、活動內容等)送達人事室,俾依限函報大陸委員會
非因公赴港澳,未會見或連繫特定人員 擬定行程一週,將單位主管簽章之「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 ODT / DOCX )
送達人事室存參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
  1. 兼任行政職務教育人員
  2. 公務人員
(相當)簡任第12職等(含)以上 擬定行程擬定行程五週前,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 ODT / DOCX )
送達人事室,俾通報大陸委員會
(相當)簡任第11職等 出境日二週,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 ODT / DOCX )
送達人事室,俾通報大陸委員會
於港澳臨時會見或連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
  1. 兼任行政職務教育人員
  2. 公務人員
返臺三日內,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 ODT / DOCX )
送達人事室,俾通報大陸委員會

備註:

  1. 各類人員不論平日、假日均依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併同上傳核定文件、申請表、行程表、邀請函等相關文件,及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之截圖畫面)。
  2.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項,所稱「特定身分人員」為(一)港澳官方人士。(二)港澳民意代表。(三)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四)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3. 赴陸港澳相關規定公告於人事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