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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新增服務奬章證書電子化服務,可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查詢服務奬章查詢操作說明

有關退休人員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得否發給三節慰問金疑義一案(108.12.02)

109年大專校院退休教師領受總統春節慰問金建議表(108.11.11)

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銀行得否就冒領或溢領之款項,逕自領受人專戶扣款收回疑義(108.08.08)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108.08.05)

108年大專校院退休教師領受總統端午節慰問金學校建議表(108.05.16)

「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與恢復發放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處理參考流程」及相關函文範例各1份(108.04.03)

銓敘部令釋略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規定剝奪或減少公務人員退(離)職相關給與之內涵,及同法第80條規定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執行事宜一案(108.04.02)

108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08年3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30086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108.04.02)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因擬申請退休(職、伍)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給付相關執行事項。(108.01.28)

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因擬申請退休(職、伍)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給付相關執行事項。(108.01.28)

108年第14屆教育奉獻獎(108.01.08)

轉知教育部有關公(政)務人員、教職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申請相關注意事項(107.08.20)

107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07年6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846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請查照。

有關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倘涉及依法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者,發放事宜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製「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一案。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教育部函轉106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06年6月16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48723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1案。

行政院函以,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如說明項,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檢送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針對「全教產所發之年金改革全國性問卷調查」澄清說明1份,相關訊息亦公布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頁「重要輿情回應」專區

為使貴機關(構)學校同仁瞭解目前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措施,相關資訊請參閱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頁

為鼓勵終身學習,請各機關學校鼓勵退休教師到國內各大學進修一案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02年9月5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200470391號令訂定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 查照。

公(政)教人員申請補發「大專集訓證書」作業相關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移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辦理,請依該部所定作業說明及申請表辦理,請 查照。

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宣導小冊

年金制度摺頁宣導

檢送新修正「退休人員可憑退休證優惠參觀處所一覽表」1份,請 查照轉知。

有關退休學校教職員尚未接獲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優惠存款金額重行審定函前,提領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金額,致留存金額低於可回存之金額者,得否依其實際儲存之本金補發優惠存款利息一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教人員特約休閒活動中心」名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雙輔導員試辦實施計畫

退休人員可憑退休證優惠參觀處所一覽表

全國公教人員網路購書優惠方案訊息請至http://books.kingstone.com.tw

公教人員特約休閒活動中心相關活動訊息請至http://www.hwc.gov.tw/查詢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108.3.19)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私立學校」及「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108.3.19)

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一案。(108.3.1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

105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05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1362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

所詢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貴府持股51%之嘉義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職務,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等疑義一案

有關退休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其三節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給疑義一案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

檢送銓敘部105年3月4日召開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直撥入帳配套措施」會議紀錄1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國外亡故之退休人員遺族得否申請補發三節慰問金及年終慰問金疑義一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重複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追繳事宜一案。

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招攬業務人員職務,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限制範圍一案

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之教師亡故後,其領受月撫慰金之配偶再婚,月撫慰金停發起始日疑義一案

104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常見問答集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檢送「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休給與申請書」、「停止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恢復月退休給與申請書」及「暫停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回復月退休給與申請書」各1份。

行政院函,有關發給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102年年終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臺幣2萬元以下,請 查照。

銓敘部令釋,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該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相關事宜

有關退休人員於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等疑義一案

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一案

銓敘部函以,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配偶因過失致該故員死亡,得准其申領撫慰金

銓敘部書函,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員,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應一次全數繳回公保補償金後,始得領取該項養老給付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修正案-104年起月撫慰金維持每6個月發放一次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

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製「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資料1份,請協助宣導說明並轉知退休人員

有關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一案

103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03年8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44065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  查照。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及第45條規定解釋令

支領月退休金教師亡故後,其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遺族因家屬生病須照顧而無法親自返臺領取月撫慰金疑義一案,請 查照。

有關參加退休人員保險之學校教職員自願退保後,所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及辦理程序疑義一案

所詢政府機關因更名、改制更名或新增為支給機關,是否需另簽訂契約及再任公職或褫奪公權原因消滅,辦理恢復優惠存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

擇(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有關「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概況表」

銓敘部令釋關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未支領報酬職務,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有關「未支領報酬」之認定要件

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資事業」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有關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再任,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一案,檢附原函影本1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

銓敘部研商「短期職務代理及各類臨時性職務如何認定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全職工作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退休相關事項說明會資料
1050310退休相關事項說明會簡報
1050512退休試算說明會

相關表件下載

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書

領受人資料異動表

自願退休申請書

相關網站連結

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

交通部觀光局

相關服務資訊

本校人事室承辦人04-23924505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