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續任專區 回學校首頁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4條規定:「 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併同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
二、爰依上開規定揭示上開資訊如下表連結。